宁阳东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

执行法院: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14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21财保280号
申请人:宁阳东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葛石镇葛石村中兴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宁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宁阳县泰山之阳科技产业城蟠龙山大道以西郕城街以南。
法定代表人:**,院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宁阳东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宁阳东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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