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东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宁阳县葛石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26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921民初1802号
原告:宁阳东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葛石葛石村中兴街51号。
法定代表人:张兆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澎,宁阳振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阳县葛石镇中心幼儿园。住所地宁阳县葛石镇官庄村西首。
负责人:曹金兰,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峰,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阳东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公司)与被告宁阳县葛石镇中心幼儿园(以下简称葛石中心幼儿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澎,被告葛石中心幼儿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86685.26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2日,原被告签订幼儿园教学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施工被告的教学楼建设项目。2015年6月16日双方又签订了该项目的付款方式补充协议书。后原告完成了工程,2016年12月交付被告接收使用。2018年1月8日经山东立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计定案该工程款为8864383.93元。至2019年3月被告已付工程款485万元,下欠原告四百多万元工程款未付。根据双方约定,审计定案后被告每年按剩余工程款的20%向原告付款,经多次催要被告未能按约付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本期工程款586685.26元。
葛石中心幼儿园辩称,对原告为建设被告幼儿园教学楼付出的劳动表示感谢。目前教学楼已投入使用三年,改善了学校的教学和环境,对此被告表示感谢,对拖欠工程款数额已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了审计定案,对数额无异议。由于目前幼儿园的收入条件限制导致无法按时偿还原告工程款表示遗憾。目前幼儿园每年收入基本固定在110万元左右,支出老师工资54万元,水电网各种费用7.2万元,办公费用20万元,每年节余30万元左右,按照原协议约定每年偿还20%是有难度的,因此,被告希望法院协调与原告达成切实可行的协议,以后按协议履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其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3月21日原告东润公司中标葛石中心幼儿园幼教楼工程,中标价6542515.17元。中标后原告进行了幼教楼工程施工。2015年6月16日,原被告双方就葛石中心幼儿园幼教楼建设项目付款方式达成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葛石中心幼儿园,乙方东润公司;双方就本建设工程的付款方式达成以下补充协议;工程名称葛石中心幼儿园幼教楼建设项目;工程内容地上三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5164.1平方米,建筑总高度13.45米,开工日期2015年6月22日,竣工日期2015年12月19日;合同价款6542515.17元;付款方式,本工程在付款过程中,设定合同价款(即654.251517万元)的70%为基本值,工程基础完成后付至基本值的15%;—层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付至基本值的25%,主体完工并验收合格付至基本值的50%,内墙抹灰完成,外墙保温完成验收合格后付至基本值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后付至基本值的85%,工程结算审计定案后付至基本值的100%,工程结算审计定案后,按审计定案值结算,剩余工程款按每年20%的比例分5年付清(不计银行利息)。乙方承诺除本工程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涉及的施工内容以外,附属增加的如化粪池、小型道路等建设资金总和不大于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的工程,乙方作为优惠无偿为曱方建设,甲方不在支付此建设款项。
2016年东润公司又中标葛石中心幼儿园附属工程施工项目,中标价232.932559万元。2016年11月5日,东润公司与葛石中心幼儿园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发包人葛石中心幼儿园,承包人东润公司;双方就葛石中心幼儿园附属工程施工即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工程名称葛石中心幼儿园附属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11月8日,竣工日期2017年1月6日;签约合同价2329325.59元;合同价款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2018年1月8日,葛石中心幼儿园作为建设单位,东润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山东立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造价咨询单位三方对葛石中心幼儿园幼教楼建设项目及附属工程项目进行造价定案,确定两部分工程造价共计8864383.93元。截至2018年2月11日,被告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485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4014383.93万元。后被告未再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诉至本院。诉讼中,被告主张应按照合同约定从定案表中扣除10万元,应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同意按照合同约定从定案表总额中扣除10万元。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但未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东润公司与被告葛石中心幼儿园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双方就涉案工程付款方式达成补充协议,原被告双方均应当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2018年1月8日,原被告及山东立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三方就涉案工程形成定案表,三方确认葛石中心幼儿园幼教楼及附属工程定案值为8864383.93元。2015年6月16日原被告双方形成的付款方式补充协议书第六条约定,设定合同价款(即654.251517万元)的70%为基本值,该基本值应为4579760.61元。涉案工程交付使用时被告应付工程款为4579760.61元,截至2018年2月1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45万元,在工程交付时葛石中心幼儿园欠原告工程款129760.60元。定案工程款8864383.93元扣减应支付工程款4579760.61元,剩余工程款即4284623.33元应按照每年20%的比例分五年付清,每年应为856924.66元,加上涉案工程交付使用时尚欠的129760.60元,被告尚欠原告定案后第一期工程款为856924.66元+129760.60元=986685.26元。扣减合同约定的工程让利10万元(即每年减2万元),扣减定案后已支付的40万元,被告还应支付定案后第一期工程款986685.26元-20000元-400000=566685.26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阳县葛石镇中心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阳东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66685.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33元,由被告宁阳县葛石镇中心幼儿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风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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