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4-27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411民初2784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05P1A),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蓝湖小区小广场旁(鸿福商务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199510383285)。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6517F),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710684667)。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0元,由反诉原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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