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411民初2784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05P1A),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蓝湖小区小广场旁(鸿福商务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199510383285)。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6517F),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710684667)。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0元,由反诉原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