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18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421民初721号
解除申请人:米易圣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桥西街54号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0521771581。
法定代表人:严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5104201010344302,系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蓝湖小区小广场旁(鸿福商务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05P1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米易圣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绿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川0421民初721号民事裁定,冻结四川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元。现解除申请人米易圣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米易圣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该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元的冻结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密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