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29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4民终9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6517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710684667。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蓝湖小区小广场旁(鸿福商务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05P1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199510383285。
上诉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9)川041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中,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起反诉,一审法院作出了(2019)川0411民初615号裁定驳回该反诉。在该裁定上诉期内(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即作出(2019)川041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对本案实体进行了处理,剥夺了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反诉的诉讼权利,系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9)川041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鲜林
审判员***
审判员*立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