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井冈山市博达公路施工有限公司唐余富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3-26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4民初1270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5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开发区禾平街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523277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永(系公司员工),男,汉族,1981年6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系特别授权。
被告:井冈山市博达公路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茨坪319附线公路段宿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754238461W。
法定代表人:文景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7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唐余富,男,汉族,1965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家街道湖滨路园区办公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50070729D。
法定代表人:胡小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羽,**,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市博达公路施工有限公司、***、唐余富、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计45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熊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开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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