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建与**、如东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3-17
丛建与**、如东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2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中民终字第006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丛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东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日晖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丛建、如东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0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诉争赔偿已得到解决并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547.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施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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