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开发区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1-0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兵08民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开发区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东四路20-A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5月19日出生,住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天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花园镇18小区24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原审被告:***,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上诉人石河子开发区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河子天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9)兵9001民初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河子开发区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石河子开发区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石河子开发区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上诉人石河子开发区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37.5元,由上诉人石河子开发区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游绍群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路桂华
书记员常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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