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四川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4-2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3民初199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代理人帅芸,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四川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兴明诉被告***、四川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向煜暄
人民陪审员向盛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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