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三门县亭旁镇佃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9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022执197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海游街145号,组织机构代码:148091498。
法定代表人:章益。
被执行人:三门县亭旁镇佃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润街道滨海新城永和路佃石小区,组织机构代码:35547398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门县亭旁镇佃石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1022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7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三门县亭旁镇佃石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854768.2元并支付合同保证金20000元,鉴定费29460元,保全担保保险费672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07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三门县亭旁镇佃石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三门县亭旁镇佃石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三门县亭旁镇佃石村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三门县亭旁镇佃石村村民委员会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电话传唤拒不到庭,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及股权等财产信息。截至目前,2018年8月20日扣划了被执行人三门县亭旁镇佃石村村民委员会在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存款142000元。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三门县亭旁镇佃石村村民委员会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其对此没有异议,并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三门县亭旁镇佃石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1022执19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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