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8)浙1022执197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门县亭旁镇佃石村村民委员会(2018)浙1022执1979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三门县亭旁镇佃石村村民委员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