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红谷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9-3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582号之一
 
原告:***,男,194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勤杰,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11756300XA。
法定代表人:翟万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  勃,重庆力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平,重庆力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丰都县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东路(水电局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116245301。
法定代表人:夏文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  勃,重庆力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平,重庆力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街道石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09135068Q。
法定代表人:王德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永生 ,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都移民综合开发区开发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东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3677K。
法定代表人:陶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剑波,重庆力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建涪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474715641。
法定代表人:黎开全,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朝洪,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弘飞,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万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西路社区名山大道80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5967366409。
法定代表人:周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银,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谷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大道1333号君之家广场1#楼16-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056047017。
法定代表人:丁荣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亮,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1号5楼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96966200。
法定代表人:杜福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张林,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  聪,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建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水电局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705782284T。
法定代表人:刘斌,总经理。
被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4栋16层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042392XC。
法定代表人:杨春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市丰都县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丰都移民综合开发区开发总公司、重庆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万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红谷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建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余孝安  
 人民陪审员   余晓阳   
 人民陪审员   肖明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 官助 理   周  蓉  
书 记 员  陈姝旭
 
 
- 1 -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