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永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25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26民初2685号之一
原告:浙江省浦江永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东山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原告浙江省浦江永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于原告浙江省浦江永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0978元,减半收取为10489元,鉴定费29400元,合计人民币3988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应秀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俊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