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永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执行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3-08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民特14号
申请人:浙江省浦江永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东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685599705C。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浙江省浦江永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浙江省浦江永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浙江省浦江永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申请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申请人浙江省浦江永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楼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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