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0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执3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532号。
法定代表人:陆要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政龙,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超付的工程款12629517.43元,并以12629517.4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分别于2020年4月15日、2020年8月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本案诉讼中,保全查封了***名下房产四套,因为轮候查封本案暂不能处置。
3.查明***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1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判项,截止2019年12月9日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强支付工程款9702056.17元、利息636576.16元、案件受理费75125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14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抵销本案债权。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14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抵销本案债权10418757.33元。
三、2020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向第三人河南新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称因此前存在其他法院的协助该款项暂不能支付。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
审判员马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尚国峰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