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市***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12-27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4277号之一 原告:***,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投灜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鲁家滩村大街56号院东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委会东100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京投灜德置业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谭 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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