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2-13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8民初270号
原告:***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濛河路滁河社区S2栋6D-161室。
法定代表人:张树强,经理。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刘勃,总经理。
原告***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宿炳春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丽
书 记 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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