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桥重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9-08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1民初3179号
原告:武桥重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桥重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2020年9月8日,原告武桥重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桥重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桥重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桥重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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