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闽航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5-27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桂0108执保703号
关于申请人广西南宁市闽航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一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2732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冻结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建行)存款4093934元,实际冻结409393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5月24日至2022年5月24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273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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