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西充县人民政府、遂(*)西(充)高速公路西充段建设协调指挥部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执行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8-07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325执4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江东大道华诺国际一区第一幢18层180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3684172478U。
法定代表人禹红兵,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遂(*)西(充)高速公路西充段建设协调指挥部,住所地西充县建设路就业局四楼。
负责人**。
被执行人西充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充县东风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122008794036T。
法定代表人***,县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遂(*)西(充)高速公路西充段建设协调指挥部、西充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南充仲裁委员会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8)南仲案字21号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被申请人遂(*)西(充)高速公路西充段建设协调指挥部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费150000.00元,设计费180000.00元,两项合计330000.00元。二、被申请人遂(*)西(充)高速公路西充段建设协调指挥部从2016年8月24日起,以33万元为基数,按每年度8%的比例向申请人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勘察、设计全部费用止。三、被申请人西充县人民政府对被申请人遂(*)西(充)高速公路西充段建设协调指挥部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仲裁费11670.00元由被申请人遂(*)西(充)高速公路西充段建设协调指挥部、西充县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因二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仲裁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2019)川1325执4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充仲裁委员会(2018)南仲案字21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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