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果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22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民终38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市果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十字上街2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宇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江东大道华诺国际一区第一栋18层1803号。
法定代表人:禹红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柳,四川首力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军,四川首力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6
日,住南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加荣,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充市果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9)川1302民初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9)川1302民初7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13.7元,南充市果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依法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田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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