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4938号
原告:河南***能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固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能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能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能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薇薇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