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5290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品油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815903996,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明家乡双水村五社三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02071266,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通锦路三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受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品油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品油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品油销售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品油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36元,减半收取19168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4168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品油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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