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品油销售有限公司与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执行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12-16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财保220号 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品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明家乡双水村五社三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8159039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020712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重庆市涪陵区***品油销售有限公司诉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7月25日作出(2022)渝0102执保56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3941903.11元。重庆市涪陵区***品油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涪陵区***品油销售有限公司已撤回对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其据此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3941903.1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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