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团坝建材有限公司与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14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13060号
原告:苏州团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厍源北街。
法定代表人:陶常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黔,苏州市吴江区梅堰法律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东路8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苏州团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苏州团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团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团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1元、诉讼保全费1920元,合计4631元,由原告苏州团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2***民初字第0309号民事判决书(2013)吴江汾民初字第0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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