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18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5444号之一
原告:苏州天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东路8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天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苏州天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天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天赢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48元、保全费2985元,合计7333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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