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9920号
原告:江苏爱富希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东路8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爱富希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爱富希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爱富希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爱富希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理费减半收取3134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合计5404元,由原告江苏爱富希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