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9民初736号
原告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强,***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0元,由原告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