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5-23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1民初18201号
申请人: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文光棉西路305号建设局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193280706H。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横坑莞樟路富盛大厦4楼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707671X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81231.83元的财产,申请人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已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同等责任限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81231.8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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