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3民初2277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双惠路桥工程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方浜工业园区新欣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16823782T。
法定代表人:丁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贲,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一巷8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6275242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双惠路桥工程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双惠路桥工程构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双惠路桥工程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双惠路桥工程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25(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诉讼费2445元,由原告常熟市双惠路桥工程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陆婷
书记员应亚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