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艳万与***、宁波鑫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07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2民初5091号
原告:安艳万,女,199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宁波鑫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4GJD0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百丈东路2400弄17号9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84442011X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湖下路217号501-1、501-2、501-3。
代表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6275242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一巷8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艳万与被告***、宁波鑫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中心支公司、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安艳万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艳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艳万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95元,减半收取计7347.50元,由安艳万负担。
审判员方**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代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