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关系纠纷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5-26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2民初第3498号
原告***。
被告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港新花苑5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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