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5940号
原告:广东华远国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5号1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9986976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宝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宝龙镇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300933230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华远国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宝龙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华远国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计964元,由原告广东华远国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 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蒲 馨
书 记 员 陈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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