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电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张掖市平山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17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锋电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866673G。
法定代表人:赵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盈,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703N
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张掖市平山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大街508-514号201室(华谊宾馆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85946271L.
法定代表人:郑大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锋电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掖市平山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702民初108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锋电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2019)甘0702民初1084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锋电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不应承担给付义务;2、涉案合同没有张掖市平山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任何签章,该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所以合同履行确定为甘州区明显不当。综上,本案应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中,原审被告张掖市平山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锋电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属不同法院辖区,二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现原审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选择向张掖市平山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所在地的甘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甘州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锋电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东峰
审判员  王芝琴
审判员  郭永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芸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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