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03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702执31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702民初48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波
审判员*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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