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益生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执行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04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03财保140号
申请人:淮南益生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9207563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703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淮南益生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银行存款予以冻结;2、在安徽省英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淮南益生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同时提供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名下:
1、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2、在安徽省英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以上2项合计予以冻结。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南益生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邹野
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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