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坡鑫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28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026民初818号
原告:那坡鑫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那坡县坡荷乡永安村果六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60706484430。
法定代表人:王景。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名(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城北二路**城市时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559430343N。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时祀兴,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
第三人:隆天京,男,1991年10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
原告那坡鑫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时祀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在审理期间,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完全履行,原告那坡鑫顺混凝土有限公司遂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那坡鑫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4元,减半收取1187元,由原告那坡鑫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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