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执行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22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3民特26号******
申请人:广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城北二路**城市时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559430343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申请人广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武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字〔2019〕第12号仲裁裁决认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错误,认定被申请人工作时间及工资数额错误,因此请求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武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武劳人仲字〔2019〕第12号仲裁裁决,裁决: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13260.53元。前述仲裁裁决作出后,广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均不服该裁决,广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于2019年8月29日向武宣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于同日受理***与广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桂1323民初1432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劳动者***就本案仲裁裁决已向武宣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不应受理用人单位广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但本院已受理广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应裁定驳回申请。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退回广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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