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8-12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21民初1324号
原告:***,男,汉族,1937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3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男,汉族,1968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闫玉强,男,汉族,1971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男,汉族,1978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告: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南蒲区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897235662。
法定代表人:张香粉,总经理。
被告: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宝丰县*******等九个村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第七标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祁庄村南坡该项目工地内。
负责人:***,项目部经理。
原告***与被告***、***、闫玉强、***、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宝丰县*******等九个村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第七标段项目经理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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