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与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8-09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25民初996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原告:***,男,汉族,1965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宏坤,河南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恒县。
法定代表人:张香粉,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1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库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嵩县车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嵩县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建,男,汉族,1970年6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系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
原告***、原告**栓诉被告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嵩县车村镇人民政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2019年8月9日,原告***、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926元,减半收取1963元,由原告***、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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