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恢76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犀龙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街道环城北路孝泉一组百联运输公司门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H0LH84X。
法定代表人:胡潘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担保人:何露,女,1990年6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纳雍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101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贵州犀龙劳务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原执行案号:(2021)黔0502执3405号),由担保人提供其坐落于樽憬·名都5幢13层的房屋作为担保,在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查明担保人名下登记有坐落于毕节市七星关区樽憬·名都5幢13层3号房屋(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黔(2020)毕节市不动产证明第0××8号,建筑面积:125.42平方米,办理抵押登记(一般抵押预告登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何露名下登记的坐落于毕节市七星关区樽憬·名都5幢13层3号房屋(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黔(2020)毕节市不动产证明第0××8号,建筑面积:125.42平方米,办理抵押登记(一般抵押预告登记)】。限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则依法评估、拍卖。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交由担保人何露保管,不得毁损、转移、赠与、租赁和设定权利负担,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三年,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贵州犀牛劳务有限公司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 璟
审判员 杨 彪
审判员 袁红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