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民终6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道奥体西路2666号铁建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一审错写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锦华路三段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5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1元,减半收取1150.5元,由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