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练塘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1-31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239号
原告:上海青浦练塘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3534弄1号7、8幢。
法定代表人:张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晨光,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锦华路三段13号。
原告上海青浦练塘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青浦练塘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青浦练塘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岳明静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诗
书 记 员 张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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