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训和、***等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16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91民初378号之一
原告:付训和,男,194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原告:***,女,195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画红,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5804264E。
法定代表人:贺鹏程。
原告付训和、***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付训和、***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训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训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9元,减半收取为1120元,由原告付训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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