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关区众发建筑物资租赁站、贵州中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13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民终32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七星关区众发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大兰村南安置区17号楼1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02MA6EDM4N5N。
经营者:***,系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中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与长岭路西北角贵阳国际金额中心一期商务区第6号楼1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03088221903。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1月26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林,系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5804264E。
法定代表人:贺鹏程,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七星关区众发建筑物资租赁站、贵州中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4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47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七星关区众发建筑物资租赁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94元自行到本院退回,上诉人贵州中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94元自行到本院退回。
审判长*可
审判员张晶
审判员唐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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