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央与四川大渡河双江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12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3201民初166号
原告:让央,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马尔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清志,四川名炬(阿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大渡河双江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马尔康市马尔康镇俄尔雅村。
法定代表人:杨万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平,系该公司审计部主任。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浣花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心,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8号。
法定代表人:贺鹏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松,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郝荣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青,系该公司总监理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林,系该公司副总监理工程师。
第三人:马尔康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住所地:马尔康市马尔康镇绕城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谢小波,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系该局副局长。
原告让央与被告四川大渡河双江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马尔康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让央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让央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让央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让央负担。
司法鉴定费60000元,由原告让央负担。
审 判 长  周俊峰
审 判 员  杨 青
人民陪审员  蔡 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世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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