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427民再1号
原审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6893770185,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雪峰镇关右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5680N,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起步区工业四路西侧自编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29745883P,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闽0427民初2916号民事裁定。裁定生效后,本院发现该裁定符合再审规定,于2023年1月9日作出(2023)闽0427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
本院经再审审查查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对方当事人签订《路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对路基进行施工,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路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由本院审理。本院作出(2022)闽0427民初2916号民事裁定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四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2)闽0427民初2916号民事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乐水坤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四百零五条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