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1-09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427民监1号 原审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6893770185,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雪峰镇关右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5680N,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起步区工业四路西侧自编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29745883P,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受理。2022年11月14日,本院作出(2022)闽0427民初2916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路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协议管辖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本院审理。本院作出(2022)闽0427民初2916号民事裁定有误,应提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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