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427民监1号
原审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6893770185,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雪峰镇关右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5680N,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起步区工业四路西侧自编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29745883P,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受理。2022年11月14日,本院作出(2022)闽0427民初2916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路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协议管辖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本院审理。本院作出(2022)闽0427民初2916号民事裁定有误,应提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