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3833号
申请人:无锡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太湖西大道2288-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5588079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1112号3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13377667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建工村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20923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起步区工业四路西侧自编2号(仅限办公用途)(自主申报)(MZ),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568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003U。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董事长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科苑路13号院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9148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次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