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3-02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4民初13298号 原告:**,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起步区工业四路西侧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5680N。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水务局,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迎宾大道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14455394368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哲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与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隧道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水务局(以下简称花都水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于2022年10月2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3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花都水务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铁隧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损失498882元的60%,即299329.2元,并承担从立案之日起按LPR标准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鉴定费50375元的60%,即30225元,并承担从立案之日起按LPR标准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原告租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狮民村的土地种植绿萝。2020年6月7日晚上八点多下雨,狮洞水库泄洪,因被告中铁隧道公司施工建设、被告花都水务局监管的泄**道涵管不够,导致涵管堵塞,形成回水,冲垮河堤,造成原告经营的绿萝场被***毁,原告已经向法院提出了诉讼(案号为:花都区法院(2021)粤0114民初3905号、广州市中院(2021)粤01民终30133号),法院已经判决泄**道的日常管理单位即花山镇人民政府日常维护不到位,故判令花山镇人民政府承担原告总损失498882元中20%的责任,即99776.4元,另承担评估费50375元中的20%即10075元)。由于在此前案件开庭过程中,经过调查,原告了解到在此次事件中,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修建乐广高速中标时原名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7月31日变更为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系修建乐广高速T29段的中标单位,系当年填埋案涉狮洞水库的泄**道,***时上山道路采土石的施工单位。由于其填埋泄**道、埋设涵管达不到泄洪要求,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花都水务局系花都区水库、提防的监管单位,在狮洞水库的泄**道被人为填埋、施工单位铺设的两条仅仅直径1米的涵管,根本就不能满足泄洪要求的情况下,没有尽到监管责任,故也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乐广高速施工完毕,被告中铁隧道公司也没有对该泄**道上铺设的阻碍泄洪的设施进行拆除,以恢复自然泄**道。被告花都水务局作为监管单位,没有责令施工单位拆除该阻碍泄洪的临时设施或者改造该阻碍泄洪的临时设施。故两被告的行为对本次事件的发生有直接的关联性,两被告理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 被告花都水务局辩称,一、**的财产损害在(2021)粤0114民初3905号案中已经得到了合理赔偿,**提起本案诉讼于理有亏、于法无据。(一)**的财产损害原因在生效(2021)粤0114民初3905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30133号民事判决书中已有科学的分析和认定。依据生效判决,致使**财产损害的主要原因是强降雨这一自然灾害,其次是**本身存在过错,再次是河道管理方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的过错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二)生效判决对于财产损害责任承担比例做出了合理合法的划分。由于**财产损害的主要原因是天灾并非人祸,决定了其他原因须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30%-40%;因**存在在案涉排**道、**等现有状况先已存在的情况下选择租赁该地违法种植花木,而且自身存在疏忽没有留意暴雨预警信息,未能提前采取预防措施等过错,**对损失的发生也应承担20%左右的责任;案涉河道管理方存在疏于管理和防范的过错,对于损失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生效判决酌定花山镇政府承担20%的赔偿责任,该判决于情合理于法有据。(三)**已经依据生效判决得到了花山镇政府的合理赔偿,该赔偿即是因河道管理责任而产生的全部赔偿。二、花山镇人民政府作为案涉河道的管理***已经承担赔偿责任,作为花都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花都区水务局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一)花都区水利工程依法实施分级管理,案涉河道属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管理,作为一级人民政府,花山镇人民政府行使管理职能即是花都区人民政府行使职能,也即是作为花都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花都水务局行使职能。相应的,花山镇人民政府因行使管理职能存在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即是花都区人民政府承担赔偿责任,也即是作为花都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花都水务局承担赔偿责任。(二)花都水务局对于案涉财产损害事件没有过错。花都区三防指挥部是由花都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建立的,花都水务局及其他职能部门共同组成的三防指挥即预警机构,统一代表花都区人民政府行使灾害预防即指挥调度职能。在案涉水淹事件前,区三防指挥部已经启动防暴雨一级响应,已经对各水利工程管理方提出了要求,作为三防指挥部组成部门的花都水务局已经较好地履行了水行政职能,对于案涉事件不存在过错,花都水务局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中铁隧道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于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称,一、中铁隧道公司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与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给建设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该规定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且案涉高速公路已通车十年有余,即已交付使用十年有余,可见案涉工程是经过验收且合格的。其次,案涉工程已过施工质保期,其缺陷整治由运营维护单位负责管理。二、案涉工程交付后,中铁隧道公司并未参与案涉工程的运营管理。综上,中铁隧道公司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主张的赔偿责任不应由中铁隧道公司承担,望法院查明事实,驳回**的诉讼请求,维护中铁隧道公司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及认定如下事实: 2017年5月15日,**向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狮民村第四经济合作社承租该社土名为游屋门口大沙坝的农田16.4亩用于种植绿萝。 2020年6月7日晚8时许,花都区出现强降水,**所经营的绿萝种植场地被***没,造成损失。 2021年1月27日,**以广州市花都区新庄水库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新庄水库管理处)、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狮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狮民委员会)、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花山镇政府)向本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粤0114民初3905号。**在该案中认为涉案花场受损的原因:一是,新庄水库管理处在当地气象部门发出暴雨预警前没有检查水库闸门,引水渠中的排洪闸无法打开,无法达到分流的作用,最后导致涉案花场旁边的河堤崩溃。而且新庄水库管理处在明知狮洞水库的下游修建了不利于排洪的设施却没有进行管理和反馈。二是,花山镇政府作为排**的管理方,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致使该河道被不当填埋和安放涵管。且花山镇政府未及时清理涵管附近杂物,导致**到来之后,该涵管被水中杂物堵塞,水流不畅,无法达到泄洪的目的,进而将涉案花场冲毁。三是,狮民委员会擅自改变河道,修建道路,在修建道路时,所预留的**过小,不能满足排洪需要,也未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该案经审理查明,狮洞水库下方有两条河渠,一条为排**,一条为引水渠。排**的管理方是花山镇政府,用于自然排洪,引水渠则用于对下游的新庄水库补充灌溉用水。狮洞水库的管理单位系新庄水库管理处,新庄水库管理处为事业单位法人,业务范围包括附属水利工程的日常维护、运行管理和运行安全检查工作,承担防洪抢险、防风防洪任务等。该案审理认为,新庄水库管理处对于涉案花场被淹并不存在过错,**要求新庄水库管理处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并未证明狮民委员会实施了危害行为导致其花场被淹,因此其要求狮民委员会承担责任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主张花山镇政府没有对排**尽到维护管理义务,导致其花场受损,该案认为,由于涉案的排水渠宽约9米,但是两个涵管的直径分别仅有1米左右,而**在排水中极易受到堵塞,从而影响排洪,在此情况下花山镇政府作为河道管理方在接到强降雨天气通告的通知时更应重视,组织人员进行排查,但是花山镇政府并未举证证明其在接到通知后实施了相应的防范工作,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将导致排洪不畅,**溢入涉案花场,与花场被淹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考虑到涉案花场被淹主要是由于强降雨这一自然灾害因素导致,以及**自身亦存在疏忽未查看暴雨预警信息,未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而且涉案农田为基本农田,根据法律规定不能用于种植花木这一情况,因此**对损害发生也负有一定过错,并判定花山镇政府对于**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案情,酌定花山镇政府承担20%的责任,并根据鉴定报告的结果,判决花山镇政府赔偿**花场的损失498882元的20%即99776.4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2021)粤01民终3013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中,**确认在其承租前排**涵管已埋设,且在本次涉案花场被***没之前,未曾发生被淹情况。 另查,根据花都水务局提供的该局于2014年7月3日发布的《花都区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花都区水利工程管理职责范围的通知》以及附件《花都区区级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表》,新庄水库管理处为其下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新庄水库管理处管理范围包括狮洞水库、狮洞水库至新庄水***等。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张中铁隧道公司、花都水务局对其花场被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诉请中铁隧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问题。首先,**虽举证证明中铁隧道公司为2010年修建乐广高速T29段的中标单位,但据此并不足以证明中铁隧道公司即为填埋案涉狮洞水库河道、埋设涵管的施工主体;其次,根据**确认,在本次花场被淹之前,涵管即已埋设,此前数年均未曾被淹,**并未举证证明**埋设及直径大小与其花场被淹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再次,涵管埋设于排**河道,根据(2021)粤0114民初3905号民事判决的分析认定,花山镇人民政府作为排**河道的管理方对因排洪不畅的责任已被判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再主张**埋设方承担责任,不具理据。综上,**诉请中铁隧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诉请花都水务局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根据(2021)粤0114民初3905号民事判决查明事实及认定,新庄水库管理处作为狮洞水库的管理单位,对**花场被淹并不存在过错,判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花都水务局作为新庄水库管理处的上级单位,对新庄水库管理处履行管理职责,在新庄水库管理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诉请花都水务局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铁隧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43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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